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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408-895302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3-07 09:58
名 称: 安宁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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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4-03-07 09:58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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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行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安宁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24年2月23日组织召开了《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4年2月5日,组织方在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2024年2月9日,组织方在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同时,将听证稿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听证会召开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6时至17时,听证会在安宁市民政局会议室举行。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3名,分别是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祝锋,市审计局副局长施福安,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白天艳。

  由于工作冲突,会议原定听证监察人市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组组长万先传;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市民政局局长刘海滨请假未参加会议,为保障会议顺利召开会前市民政局按规定进行人员调整。故听证监察人调整为市民政局机关支部桂榕,决策发言人调整为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陈祝锋。

  决策发言人助理1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晏振武。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20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户代表,4名代表请假,共16名代表实际到会参加会议。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第1号);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基本情况、必要性、作简要情况说明;

  5. 听证代表就《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每人发言不超过3分钟);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0.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书(第2号)。

  二、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16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做好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共同生活成员父母和子女分开居住、户口分开后是否还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

  2.因购房入住街道后的人员想要申请低保,是否需要原户籍地为其开具经济收入证明。

  3.能否在低保户日常管理中,将低保人员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管理。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经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决策人合议后,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听证主持人代表合议意见进行了现场评说和答复:

  1.依据办法中第八条内容进行疑问解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监狱服刑人员(已经取消劳动教养制度);③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2.依据办法中第七条及第十条内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由本家庭中家庭中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不同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同时,户籍不在本地的,按照文中第十条第7款非安宁市户籍申办的,应提供其家庭成员各自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避免出现重复救助的情况。

  3.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低保人员,因考虑到安宁市公租房、廉租房位置均位于连然街道、金方街道,我市低保户租住廉租房、公租房人员较多,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低保人员,会造成所属街道工作量大,对人员情况不悉知等,可以采取街道、社区间沟通互动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操作规范,参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全部完成会议预定的议程,达到了预期效果。

  参加会议的16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并对文稿基本核心内容无异议。

  安宁市民政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