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宁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第三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和精神。在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工作取得的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细落实,实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工作动态管控,最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运行,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积分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导则等起草制定。
第三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对我市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和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积分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是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导则、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出现的情形及不遵循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行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积分制的量化管理。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积分事项按期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合格,该积分在当年12月31日自动恢复至12分;否则积分不予恢复,自动转入下一个积分周期。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
(一)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罚的;
(二)未按至少每半年一次频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至少每年一次的频率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未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七)企业其他人员未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根据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制定的频率确定)组织召开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分解到部门、车间、班组,定期考核完成情况的;
(三)未组织制定、发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层级领导人员未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履行在岗在位的职责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公司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工作的;
(六)企业未执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包括在监管部门互联网信息系统上发布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时,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七)企业未执行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带班制度的;
(八)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未自检自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的,或者未及时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以及落实管控措施的(1条重大隐患3分);
(九)未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属地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未带领本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责的;
(十)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十一)企业因安全生产工作被安宁市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或者通报的。
(十二)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频繁变动(每年变动率超过50%,不为整数的7舍8入)安全管理人员的。
(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后,还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证书的。
(十四)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一)企业发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
(三)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
(四)企业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相关规定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标准根据企业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确定);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企业因安全生产工作被昆明市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或者通报的。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7分:
(一)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企业因安全生产工作被云南省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或者通报的。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2分:
(一)企业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应急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三)企业被给予关闭,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事项被行政拘留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质或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五)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鼓励:
(一)成功创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3分,成功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5分;
(二)配合完成一次省级试点工作的加4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三)主动分享安全管理经验并被安宁市应急管理局采纳推广的每条加2分;
(四)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涉险或未遂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会议上供我市企业汲取教训、提升安全管理质效的每次加3分;
(五)获得昆明市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加3分;
(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或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活动中由于表现突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表彰的加4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七)承接国家、省级应急部门检查未被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的加3分。
第十三条 后期昆明市应急管理部门起草下发相应的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办法后,本着同一事项高标准执行、遗漏事项补充执行的原则实施积分制管理。
第三章 积分运用
第十四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6分以上9分以下的,由安宁市应急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警示、约谈等措施。
第十五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9分以上至12分以下的,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深度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上限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主要负责人接受专题教育后未通过考核的,视为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扣分超到12分(包括12分)的,待行政处罚完毕后,转入下一积分周期,一次性扣分超过12分的,在转入下一周期后扣减1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积分管理不代替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第十八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在安宁市主流媒体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异议复核
第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情况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如实说明理由。经核实确属误扣、错扣分值的,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附件2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积分表
积分项目 | 序号 | 具体内容 | 分值(每次/每项) | 主要依据 |
事故情况 | 1 | 企业发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5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后制度》 |
2 | 企业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12 | ||
行政处罚 | 3 | 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罚的 | 2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及以上行政处罚时,按高分值行政处罚种类扣分) |
4 | 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 | 5 | ||
5 | 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 | 5 | ||
6 | 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 7 | ||
7 | 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应急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 12 | ||
8 | 企业被给予关闭,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事项被行政拘留的 | 12 | ||
依法履职 | 9 |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
10 | 未按至少每半年一次频率实施责任制考核 | 2 | ||
11 | 未组织制定、发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 | ||
12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 | 2 | ||
13 | 企业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相关规定的 | 5 | ||
14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标准根据企业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确定) | 5 | ||
15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5 | ||
16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7 | ||
17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根据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制定的频率确定)组织召开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3 | ||
18 |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频繁变动(每年变动率超过50%,不为整数的7舍8入)安全管理人员 | 3 | ||
19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后,还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证书 | 3 | ||
贯彻文件 | 20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质或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 12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21 | 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2 | ||
2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分解到部门、车间、班组,定期考核完成情况 | 3 | ||
23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 2 | ||
24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至少每年一次的频率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未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2 | ||
25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 2 | ||
2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层级领导人员未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履行在岗在位的职责 | 3 | ||
27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公司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工作 | 3 | ||
28 | 企业未执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包括在监管部门互联网信息系统上发布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时,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 3 | ||
29 | 企业未执行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带班制度 | 3 | ||
30 |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未自检自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的,或者未及时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以及落实管控措施的(1条重大隐患3分) | 3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
31 | 未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属地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未带领本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各项 安全生产职责 | 3 | 相关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会议精神 | |
会议培训及通报约谈 | 32 |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 3 | 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培训通知 |
33 | 企业其他人员未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 2 | ||
34 | 企业因各项工作被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或者通报的 | 安宁市层级(3分)昆明市层级(5分)省厅层级(7分) | ||
加分项 | 35 | 成功创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 3 | |
36 | 成功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 5 | ||
37 | 配合完成一次省级试点工作的加4分,最高不超过6分 | 4-6 | ||
38 | 主动分享安全管理经验并被安宁市应急管理局采纳推广的 | 2 | ||
39 | 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涉险或未遂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会议上供我市企业汲取教训、提升安全管理质效 | 3 | ||
40 | 获得昆明市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 3 | ||
41 |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或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活动中由于表现突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表彰的加4分,最高不超过6分 | 4-6 | ||
42 | 承接国家、省级应急部门检查未被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 | 3 |
附件3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积分管理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查处时间 | ||
具体事实 | |||
佐证资料 | |||
扣除分值(或者整改积分清零) | |||
危化科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相关文件解读: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