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第73195号建议(或意见)的答复
葛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有序正常运行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安宁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仔细研读,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财务“村账镇管”模式的基本情况
1998年安宁市部分乡镇实行农村财务“村账镇管”模式,村委会及其所属村小组的账簿和资金全部集中到乡镇,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对账务和资金实行双代管模式,村、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2000年安宁市全面实施农村财务“村账镇管”模式。
2009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安宁市成立了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制定了规范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有序地开展本辖区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各项工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推行,化解了基层组织农村财务管理的困局,奠定了农村财务有部门管、工作有人做的基础。2023年,全市各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共代管涉农482个村、组118642.89万资金和账务。
二、涉农村(社区)成立经济联合社的情况
2019年安宁市被列为全国第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安宁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中央、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全市有集体经济的484个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昆明市工作要求,安宁市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所有村、组,都必须成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安宁市成立了80个村级经济联合社、404个组级经济合作社。在全市484个农村产改村、组中,既无经营性资产又无资源性资产的“双无”村组64个(其中:44个村、20个小组),占13.23%。上级要求成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初衷是先搭建起组织架构,避免村组发展到需要成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又要单独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股权量化、批准成立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三、关于“村社分开”分账管理
(一)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二)2018年12月29日,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22号)中明确,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继续由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三)2021年12月7日,财务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四)2022年为加强村“小微权力”监管,加强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监督,在中共安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下,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草拟了《安宁市村集体经济收支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并向全市相关单位及各街道前后进行了5次意见征求,最终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五单位联合发文形式印发。指导意见中提及“村社合一”财务管理模式、探索“村社分开”分账管理模式。其中第六条明确,“具备条件的涉农的村(居)委会与村合作社应当分账管理,构建涉农的村(居)委会自治管理、公共服务与村合作社自主经营、服务成员的新格局”。该指导意见没有一刀切规定所有村级经济联合社必须“村社分开”、分账管理,只是贯彻各级文件精神地鼓励具备条件的村社探索“村社分开”分账管理模式,避免不成熟、不具备条件下的村社分账风险;关于资金审批权限,该指导意见的初衷是划定审批资金的上限,对环节、程序、步骤等提出详细建议,各街道可在上限以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进行优化、组合。
四、目前已制定的推进村集体经济联合组织上轨正常运行的办法措施
2022年安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5单位联发的《安宁市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安农联发〔2022〕15号),对村集体资产运营提出推进市场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规范产权流转等十个方面建议;另外5单位联发的《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收支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安农联发〔2022〕13号)、《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安农联发〔2022〕14号),都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组织规范正常运行的措施和探索。此外,国家已经审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的颁布执行,会在法律层面指导、规范、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
最后感谢葛静代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关心和提出的工作建议,安宁市农业农村局会在大变革的时代努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工作。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