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第73196号建议(或意见)的答复
葛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税收支持政策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建议高度重视、认真研读,并于5月1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发函咨询,现答复如下:
一、“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内容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涉及农村土地出租的税收专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2017〕58号)第四条: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具体是否适用相应政策,按照具体情况分析。
三、涉及农村场地出租的税收政策
农村集体场地租金现无针对性政策,只有普惠性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为普惠性税收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内容如下:
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是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地方建立健全税收的权限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五、制定“以返还代奖补”和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明显奖励机制
我们会将把该建议反映给安宁市委农办,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反馈,商讨制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最后感谢葛静代表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