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第73276号建议(或意见)的答复
杨克磊、王龙、肖云凯、张俊琼、袁海琼、蔡蒙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操作实施意见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局办理,安宁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仔细研阅,并分别向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协办,现答复如下:
一、对宅基地政策支持不够的说明
(一)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已经转发相关文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
2.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联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农通〔2023〕8号)等政策。
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3月9日,转发了《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对“安宁市目前还在执行2021年发布的《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通(2021)3号文件。”认识误区的说明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农通〔2023〕8号),一是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二是与《昆明市委农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昆农办发〔2021〕1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通〔2021〕3号)内容绝大部分是相同的。
上级文件只是根据基层实际操作情况,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乡镇(街道)的农口部门意见由第一行调整到倒数第二行,即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之前。原因是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自然资源所意见”、“城管中心意见”、“其他部门意见”和“环农中心意见”本质上是不分先后属于并列的关系,但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实际操作中,乡镇(街道)其他部门却把农口部门意见做为了前提条件,对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所以上级的文件中相应对表中顺序做了调整。而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的《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对应将2021年安政通3号文件中的附件4调整、使用新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所以“安宁市目前还在执行2021年发布的《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通(2021)3号文件”,没有执行和制定新的文件是一种认识误区。大家要认真学习和对比《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包括2020年7月3日前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情况的说明
云南省农村宅基地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单位为:宜良县、江川县、大理市,到目前为止,试点尚未结束,待试点结束后,安宁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将根据昆明市宜良县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安宁市农村宅基地实际情况草拟更加适合安宁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政策。
二、部分农户建房刚性需求得不到满足问题的说明
农户建房的刚性需求要遵守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宅基地建房政策要求,一是有经批准入库的村庄规划编制,二是在划定功能的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截止2024年4月,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已完成48个保留村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并通过安宁市政府审批报省厅入库。
三、关于街道负责农村建房审批工作,并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街道审批的拆旧建新住房,大部分被作为疑似占耕建住宅图斑下发街道进行核查问题
(一)根据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各级文件要求,乡镇(街道)是实施联审联管的主体。《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通〔2021〕3号)中,也明确了建立街道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环农中心、自然资源所、城管中心各司其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宁市自然资源局自5月1日起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委托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
(二)疑似农户建房占耕建住宅问题图斑下发街道进行核查的说明
一是根据《云南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房整治办〔2023〕12号)中“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规定,“省级统筹、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所以疑似农户建房占耕建住宅图斑下发街道进行核查。二是街道审批的拆旧建新住房,在追溯土地二调土地属性时是耕地,三调还没有完成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即没有完善合法的用地手续,所以被列为疑似农户建房占耕建住宅图斑下发街道进行核查。
四、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宅基地审批,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
安宁市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主体是乡镇(街道办),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通〔2021〕3号)文件,各部门职能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市住建局职责:负责指导街道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及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编制、及时更新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
(四)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五、关于加强执法支持,配齐配强农业农村执法队伍的问题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一直强化农业农村执法队伍建设,从其他站所科室抽调7名工作人员到执法大队工作,配备执法专用车辆1辆,拥有国土资源数据平板电脑1台,目前安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力量正在逐步加强。
六、下步工作衔接
(一)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执行),做好对街道审核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工作。
(二)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做好:
1.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委托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适时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培训、指导、监督等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补充耕地数量及粮食产能,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
2.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街道收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乡村规划的待农转用审批手续完善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并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三)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160号令《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及时更新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向农村村民提供,组织住宅建设管理及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开展村庄整治,保护和继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建设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民居村落、美丽乡村。”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操作中,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履行好职能职责,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及编制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等工作。
感谢杨克磊、王龙等6位代表对农村宅基地工作的支持和提出的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安宁市农村宅基地联席会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指导各街道进行规范管理,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市级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