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第73171号建议的答复
戴素芳代表:
戴素芳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职工社保缴纳存在问题》的建议,现交由我局承办,现就安宁市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业务经办情况向您作说明,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缴费基数上限和上限的问题
安宁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云南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去年5月开始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迈入国家级统筹初期实施阶段,因此安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核定征收经办等相关业务要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政策来进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以去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例:2022年云南省全省在岗城镇单位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906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保底基数就是6906×0.6=4144元,缴费工资低于4144元的,应按4144元的保底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高于6906×3=20718元,应按20718元的封顶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也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了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应统一以本省份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作为本省份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
医疗保险,根据《2023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医保通〔2023〕47号)文件规定:2023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保底下限为2022年云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06元的60%,封顶上限为6906元的300%。
失业保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23〕37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06元的300%,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06元的60%,按60%确定。
综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是由云南省、昆明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综合评定具体来确定,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相应制定政策的权限。
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安宁市降费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安宁市现执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缴费费率,具体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人员单位16%,个人8%;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缴费比例为20%。
按国家、省、市减税降费政策规定,安宁市2016年5月起降低了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按省相关政策规定又继续下调了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也从20%降至16%。
三、安宁市对社会保险费“免、减、缓、延”等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安宁市人社部门用好用足了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通过“上门办”、“免申报”、“指导办”等服务形式100%落实了社会保险费用“免、减、缓、延”全部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我市按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要求对8家大型企业、56家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至6月,共计减征养老保险费1604万元,工伤保险费64万元。
2020年2月至12月,我市阶段性减免1565户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用单位承担部分。2至12月养老保险费用免征2.18亿元,工伤保险免征1091万元。
2023年安宁市人社局切实将云南省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年内累计为15家企业办理了246.15万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7.85万元工伤保险费用缓缴手续。
四、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高的问题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基层机构的行政部门,不具备制定或修定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政策和经办流程的职责和权限,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进行核定征收时须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免、减、缓、延”等业务的经办也需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来具体开展实施,近年来国家省、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免、减、缓、延社会保险费用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在一段时期内减少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方面产生的经营成本,但疫情后经济增长缓慢,受大环境影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长过快导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增加引发生产成本过高的问题也日趋突显,代表提出的优化改革现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降低中小民营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压力的建议很好,我局会在职责职权范围内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汇报合理设置中小微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相关建议,力争使国家、省、市能够出台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费核定征缴的制度。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