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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408-89106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8-12 15:19
名 称: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农罚〔2024 〕6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农罚〔2024 〕6号

发布时间:2024-08-12 15:19 浏览次数: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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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一鸣战料饲料店杨

身份证号码: 52242719******4615

电话:  135****2508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涉嫌饲料、饲料添加剂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安宁一鸣战料饲料店自2023年10月至今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庆丰路31号附1号采用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鸟饲料,销售方式为抖音直播销售。经现场检查生产未销售的鸟饲料4个品种共计247瓶,现场设备:6CHZ-16 型茶叶食品烘干机1台,蒸锅1台,绞肉机1台AI,颗粒机1台,振动筛1台,现场查获的247瓶鸟饲料均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标识。2024年6月3日和6月24日,安宁市农业农村局为获得安宁一鸣战料饲料店相关销售记录,前后两次向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公布的邮箱(feedback@douyin.com)发出《协查函》,但至今未收到回函。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安宁一鸣战料饲料店抖音账号账单、销售情况说明、保证书、抖音账号结算明细、安宁一鸣战料饲料店鸟食成本预算清单。现查明自2023年10月,安宁一鸣战料饲料店累计销售鸟饲料3158.5元,未销售鸟饲料247瓶,共计944.7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群众举报信;2.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是该批涉案饲料生产者,涉案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组证据:1.安宁一鸣战料饲料店杨绍义;《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抖音"一鸣战料"店铺截屏复印件、抖音"一鸣战料”销售截屏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了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

第三组证据:1.2024年7月2日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农饲责改[2024]6号)、送达回证。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3.当事人提供的抖音账号销售账单明细。4.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书。5.当事人提供的一鸣战料鸟食成本价。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涉案鸟饲料案发后没有再生产销售,涉案鸟饲料违法销售所得3158.5元,未销售鸟饲料247瓶,共计944.74元。

第四组证据:调查取证照片共6张,该组证据证明了案件查办过程的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杨绍义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涉嫌饲料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规定。

2024年7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告[2024]7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明确放弃申请听证权,同意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并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十三项“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鸟饲料不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81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按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47瓶;

3.没收违法所得3158.5元;

4.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10158.5元(大写:壹万零壹佰伍拾捌元伍角零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宁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 年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