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4〕第4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49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昆明麓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YXN
法定代表人 王松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
经依法查明,2023年7月,昆明麓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册峨村委会光崀大村使用林地建设景观、配电房、排水沟、娱乐设施,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云南林草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核查,昆明麓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0884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1209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884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2094元(壹万贰仟零玖拾肆元整);即:12094元*1倍=12094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