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本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安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宁市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安宁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街道办事处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规范操作、使用特种设备的能力和意识。
1.5应急预案体系
安宁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包括:
1.5.1安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2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5.3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专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1.5.4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及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6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红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II级,橙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IV级,蓝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2.1.1成立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安宁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各街道办(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分管领导。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1.3组建特种设备专家库,主要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1.4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主要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抢险救援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组成。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等组成。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属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现场专家组: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应急专家库、特种设备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信息或公告;处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特种设备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市应急局: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事故检测、报告、预警、救援等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参与事故调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及信号覆盖等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参与教育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的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外围治安秩序维护;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营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消除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参与事故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负责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燃气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范围内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必要交通运输保障,参与交运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林草局:参与林草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城市公园、园林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医疗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旅游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引导、动员慈善力量做好款物的接收和捐赠工作。负责对接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对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前中后对于网络舆情的监测、预判和处置,以及社会舆论引导。
各街道办(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装备调用、人员疏散、后勤保障(包括事发地应急资金保障)、道路引领等工作。
2.2.4特种设备专家库
特种设备专家库人员应邀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救援或调查工作,提供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建议,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中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应急建议。
2.2.5市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各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次生事故评估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后勤保障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善后工作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新闻宣传工作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现场专家组:提供现场事故救援及处置的技术支撑,应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或调查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范围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市、街道办(管委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8)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3.2.2各街道办(管委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分为重点监控点(企业)、街道办(管委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市级监管部门三个层次。
各重点监控点(企业)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街道办(管委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企业对其重点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3.2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3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3.4.1接警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4.2 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和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对事故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启动昆明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
4.1.2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立即启动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
4.1.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
4.1.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
4.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现场自救,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市应急指挥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同时,将报告报送至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有关预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应急信息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报送终报。
4.4指挥和协调
4.4.1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安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4.4.2安宁市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现场处置
4.5.1现场处置工作项目
4.5.1.1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5.1.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1.3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1.4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5.1.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4.5.1.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2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4.5.2.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4.5.2.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
4.5.2.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5.2.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4.5.2.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6应急处置
4.6.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6.3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有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一般事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由昆明市专项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市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或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过程中的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当昆明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本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昆明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有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8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引导、动员慈善力量做好款物的接收和捐赠工作。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级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4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批复事故调查的请示。
报送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批复事故调查的请示、事故调查报告,并且附其事故调查相关资料。
5.5事故责任追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完善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6.3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
6.4资金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安宁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安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安宁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