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4〕第4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48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621W
法定代表人 李彦雄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安宁产业园区化工园区***
经依法查明,2012-2021年间,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在禄脿街道办事处庄科村委会吴家村小组修建吴家箐尾矿库,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2.2739公顷(122739平方米),其中地类为乔木林地11.3952公顷(113952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重点商品林、市级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灌木林地及未成林造林地0.8787公顷(8787平方米),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9224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于2025年1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22739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2384484元(贰佰叁拾捌万肆仟肆佰捌拾肆元整);即1192242元*2倍=238448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银行代收单,并到银行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