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4〕第5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51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张建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9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目村委会耳目村***
经依法查明,1996年-2010年,张建忠在县街街道办事处耳目村委会耳目村“石丛山”开采粘土矿期间违法使用林地堆矿,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安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张建忠违法使用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0.2700公顷(2700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7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张建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700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即:27000元*2倍=54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 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