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4〕第5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53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888Q
法定代表人 杨兴江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镇鸣矣河小新桥***
经依法查明,我局核查2024年森林督查319、320、321号图斑时发现,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草铺街道权甫村委会乐营村小组权甫磷矿超范围使用林地堆土,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0.4637公顷(463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县级公益林;林种为用材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637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于2025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637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92740元(玖万贰仟柒佰肆拾元整);即46370元*2倍=927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银行代收单,并到银行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