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4]第50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4]第50号
被处罚人姓名 郑应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273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连然街道太平街道办事处太平新村***
经依法查明,2023年5月,郑应军在未办理人工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购买并养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经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涉案动物为2只画眉,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价值为10000元,即:1000元/只*2只*5倍=10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七条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画眉活体2只(2024年7月3日已移送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即:10000元*2倍=2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9月23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