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4〕第5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57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李受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2673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百花东路*****
经依法查明,2023年3-4月,李受明在县街街道县街村委会好义村村小组、大元末村小组及雁塔村委会山口村小组辖区内违法使用林地堆放弃土,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李受明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4768公顷(476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一般公益林、市级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430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李受明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768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42912元(肆万贰仟玖佰壹拾贰元整)即:14304元*3倍=42912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9月26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