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5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58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安宁昆晖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7D94
法定代表人 王继昆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时代贸港区*****
经依法查明,2023年8月20日,安宁昆晖商贸有限公司在县街街道县街村委会好义村村小组天宁1号矿山违法使用林地堆放弃土、修建道路,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经核查,安宁昆晖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6211公顷(6211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一般公益林、市级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863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安宁昆晖商贸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6211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55899元(伍万伍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即:18633元*3倍=5589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9月26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