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4]第6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63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823X
法定代表人 王海波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路口安宁世纪广场财富中心****
经依法查明,2010年,云南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县街街道双村村委会大双村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建盖生活区、办公区,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安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云南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1162公顷(1162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62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162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1620元(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元整)即:11620元*1倍=116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9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