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6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62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唐美焕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3364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温泉街道后山崀村委会笔架山村***
经依法查明,2024年9月,唐美焕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温泉街道后山崀村委会笔架山村小组大荒地采伐樱桃树、栎树、云南松,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唐美焕滥伐林木株数共计102株,林木蓄积为3.9019m3,林木总出材量为1.0058m3,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303.4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204株;即:102株*2倍=204株 ;
2.罚款人民币910.26元(玖佰壹拾元贰角陆分整);即:303.42元*3倍=910.2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11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