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6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67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潘权坤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293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昆钢悠然天地*****
经依法查明,2024年9月初 ,潘权坤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情况下,擅自在金方街道浸长村委会浸长村小组使用林地修建临时道路、破坏原有地表,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潘权坤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542平方米,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薪炭林;森林植被恢复费为:6元/平方米,合计金额925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潘权坤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542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18504元(壹万捌仟伍佰零肆元整)即:9252元*2倍=18504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18 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