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6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61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史玉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41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八街街道中所村委会中所村二组****
经依法查明,2019年9月,史玉文擅自在八街街道中所村委会中所村小组大团山超范围采伐桉树、圣诞树、柏树,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玉文滥伐林木株数共计1489株,立木蓄积为22.9m3,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424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467株;即:1489株*3倍=4467株 ;
2.罚款人民币12735元(壹万贰仟柒佰叁拾伍元整);即:4245元*3倍=1273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30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