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4]第60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24]第60号
被处罚人姓名 游培兴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22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草铺街道青龙哨村委会下古屯村****
经依法查明,2022年期间,游培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于连然华府小区后面螳螂川河道边购买4只画眉鸟,并将画眉鸟饲养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下古屯村自家的平房内,造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培兴饲养的4只动物系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1只画眉价值为5000元,价值共计20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画眉活体4只(2023年7月17日已移送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14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