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2号
被处罚人姓名 矣学琼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042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肖家村委会肖家营村****
经依法查明,矣学琼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八街街道招霸村委会招霸村小组白沙箐使用林地建盖房屋、挖蓄水池、种植农作物,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矣学琼违法使用林地面积21.6亩(14400.72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0.88亩(586.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县级公益林;无立木林地面积20.23亩(13487.3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县级公益林;未成林造林地面积0.49亩(326.6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8289.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对矣学琼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4400.72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48289.1元(肆万捌仟贰佰捌拾玖元壹角整)即:48289.1元*1倍=48289.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 年11月18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