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0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0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李国柱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 530***********131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宝峰镇海龙村委会海龙村****
经依法查明,2022年4月,李国柱擅自在八街街道中所村委会中所村小组大地山场使用林地种植豌豆,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国柱违法使用林地总面积为48.04亩(32028平方米),涉及乔木林地面积为15507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林地类型为用材林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无立木林地面积为16521平方米,林地类型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处罚细化标准,决定对李国柱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2028平方米。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28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