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林罚决字[2024]第7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4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陈永兵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 121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金方街道昆钢朝阳前山****
经依法查明,2024年10月,陈永兵擅自在温泉街道甸中村委会外马湾村小组超范围采伐滇油杉,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陈永兵滥伐林木株数共计10株,林木蓄积为0.2149m3,林木总出材量为0.1402m3,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84.1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5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30株;即:10株*3倍=30株 ;
2. 罚款人民币252.36元(贰佰伍拾贰元叁角陆分整);即:84.12元*3倍=252.3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13 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