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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412-94263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17 15:57
名 称: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4〕第22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安宁市,罚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4〕第22号

发布时间:2024-12-17 15:57 浏览次数: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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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锦泽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泽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何荣安、何荣州、段从团3名工人劳动报酬47069元(大写:肆万柒仟零陆拾玖)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者拖欠工资数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500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张体军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07

执法人员姓名: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1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