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林罚决字[2025]第0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02号
案件性质: 毁坏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袁明才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399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金方街道罗白馨苑****
经依法查明,2024年11月,袁明才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温泉街道甸中村委会甸中外村过水坝砍伐桉树时砸倒滇油杉、云南松,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袁明才毁坏树种为滇油杉45株,林木蓄积为1.4605m3,林木出材量为0.9496m3,林木价值为569.76元;云南松49株,林木蓄积为1.8018m3,林木出材量为0.72313,林木价值为289.24元;合计总株数95株,林木蓄积3.2686m3,林木出材量为1.6727m3,林木价值为85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88株;即:94株*2倍=188株;
2.罚款人民币1718元(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整);即:859元*2倍=171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18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