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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11-796181 主题分类: 其他依据信息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25 15:04
名 称: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5 15:04 浏览次数:58
字号:[ ]

执法主体名称: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115301810151219649

法定代表人:黄雪飞

单位地址:安宁市宁湖路5

执法区域:安宁市

邮政编码:650300

举报投诉电话:0871- 68678076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5《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教育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0《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1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13《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1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15《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16《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17《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19《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