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林罚决字[2024]第7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永坤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530**********3014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册峨村委会三家村 ****
经依法查明,2024年11月,陈永坤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太平新城街道册峨村委会三家村小组赵家沟砍伐麻栎树、云南松、杉木,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陈永坤滥伐林木株数共计86株,麻栎树84株、云南松1株、杉木1株,立木蓄积3.6353m3,出材量2.0358m3,林木价值为610.7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258株;即:86株*3倍=258株 ;
2.罚款人民币3053.7元(叁仟零伍拾叁元柒角整);即:610.74元*5倍=3053.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银行代收单,并到银行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月6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