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5号
案件性质: 毁坏林木
被处罚单位名称 昆明聚耀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NW7D
法定代表人 范培勇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南组团*****
经依法查明,2024年9月,昆明聚耀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连然街道桃花村委会大桃花村小组马盐线110千伏42号杆-47号杆剥桉树树皮,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昆明聚耀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毁坏林木11株,树种为桉树,蓄积10.0249m3,林木出材量为8.0197m3,林木价值为3207.8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22株;即:11株*2倍=22株;
2.罚款人民币9623.64元(玖仟陆佰贰拾叁元陆角肆分整);即:3207.88元*3倍=9623.6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月10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