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4〕第78号
被处罚人姓名 余婷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3***********152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都****
经依法查明,余婷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情况下,擅自在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花园社区吉地铺村小组明安路使用林地堆放弃土,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余婷违法使用林地总面积15.7亩(10467.19平方米),其中涉及乔木林地14.47亩(9647.15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用材林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0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1.23亩(820.04平方米),林地类型为其他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元/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决定对余婷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0467.19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共计202783.48元(贰拾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肆角捌分整)即:9647.1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92943元,820.04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9840.48元,192943元+9840.48元=202783.4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月15日
共二联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