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温路1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8695248
传真号码:0871-68695248
邮政编码:650300
电子邮箱:3569534983@qq.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机构概况: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工作动态:工作动态;
3.政策法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
4.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
5.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委托代征公告;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受理机构,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收件人:办公室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温路14号
邮政编码:650300
联系电话:0871—68695248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 网络申请。请登录安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an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695248,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356953498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针对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税务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税务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7.税务机关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以及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委投诉,市监察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