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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503-96766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07 16:04
名 称: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9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安宁市,劳动,保障,决定书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9号

发布时间:2025-03-07 16:04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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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社区居委会穿金路******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277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2000元(大写: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张体军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07

执法人员姓名:张建开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15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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