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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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文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春天******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余忠平、杨家洪劳动报酬1075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未支付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规定“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姓名:张体军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07
执法人员姓名:张建开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15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