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职能
一、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执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根据上级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案件。
(七)牵头负责职称制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政策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表彰奖励申报工作和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教育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
二、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科、社会保险科、政策法规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4个事业单位
安宁市社会保险中心(参公管理)
安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参公管理)
安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四、负责人
孟昭君
五、办公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安宁市宁湖大厦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0871-6869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