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机构名称: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宁湖大厦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300;
联系电话:0871-68782188;
传真号码:0871-68782188;
电子邮件:ansyshjb@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领导信息;
2.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人事任免信息;
3.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
4. 安宁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答复;
5.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重点工作;
6.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7.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子屏、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申请获取。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安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邮寄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宁湖大厦2楼203办公室,邮政编码:650300,联系电话:0871—68782188。
(2)网络申请。请登录安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an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782188,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 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安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ansyshjb@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处理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单位将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二)处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的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