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一)安宁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负责推进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昆明市安宁市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21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8695616;
邮政编码:650300;
电子邮箱:3159474276@qq.com。
(二)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昆明市安宁市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221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8699195;
邮政编码:650300;
电子邮箱:3159474276@qq.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市政府制定、与市自然资源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领域规划内容);
4.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5.政策解读(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自然资源领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
6.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招拍挂、划拨、转让等内容);
7.公示公告(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申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注销公告等公告);
8.《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an.gov.cn/)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应栏目查阅或搜索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安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公开。
(一)受理机构: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871-68699195,通信地址:安宁市宁湖大楼22楼,邮政编码:650300。
(二)申请受理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收件地址:安宁市宁湖大楼22楼,邮政编码:650300,联系电话:0871-68699195。
2.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km.gov.cn/kmysqgk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当面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699086。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871-68699195。
5.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安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3159474276@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依法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自然资源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受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的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自然资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安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