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安)建罚先告字〔2025〕第15号
当事人:周吉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对昆明艺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土方回填进行监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立案调查。
现查明:
安宁某某工程监理单位(昆明艺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含土方工程。监理单位于2012年8月出具的《安宁某某一期工程监理规划》中,监理重点包含土方工程。结合对李某军(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在土方回填期间,监理单位仅口头告知建设单位将土方回填发包给个人的行为存在违规,但未采取下发监理通知单进行制止,结合对李某军、李某生、彭某的调查(询问)及监理月报等在土方回填施工期间监理并未对土方回填进行监理,且未形成土方回填的监理资料。监理合同中监理费用为¥2068800.00(贰佰零陆万捌仟捌佰元整)。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材料,2014年4月16日由监理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参与并通过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2014年7月1日由监理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但未通过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截至目前,尚未组织通过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工程竣工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也未组织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等专项验收。因此,本机关认为:昆明艺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土方回填进行监理”的违法行为。
昆明艺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之规定。
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之规定,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对昆明艺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对昆明艺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宁某某工程项目总监周吉山作出¥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建罚先告字〔2025〕第15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5日
联系人:徐高前 联系地址:安宁市宁湖大厦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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