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受理条件
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文本应包含签署发布文件,编制说明文本应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四)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专家复核签字的修改说明。
预案编制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上盖章。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备案。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纸质版材料并上传全国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
1.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3套(生态环境部门留存1套、企业留存2套)及电子版光盘1份送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号楼208办公室);
2. 在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申请企业账号,可电话联系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启用账号,后在系统中上传电子版材料(温馨提示:企业提交预案时“上传区域”选项请选择“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后方可找到安宁市),具体操作流程可在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中下载帮助文档查看。
(二)受理:提交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即时受理,并及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进行核对。文件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四)送达:申报人可在填报系统中查询进度,备案通过后电话通知领取备案表。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六、咨询服务电话
0871—68695889。
七、全国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网址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中打开
http://1.202.247.210/SDHJYJ/action/page/login
八、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