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9号)、《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8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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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拖欠杨*新、杨*云、杨*良等17名工人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我局2025年6月13日已下达《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9号)、《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8号),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该文书,无法送达。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9号)、《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8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经过30日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领取文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宁湖大厦裙楼410室,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9号)
2.《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8号)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9号)
附件2:《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