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离人员执法证注销作废的 公告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离人员执法证注销作废的
公告
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性和执法行为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昆明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局调离人员执法证件注销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销原因
因工作调动,原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王鸿麟、陈晓亮、马海林、杨洪、杨志红、刘劲松、陈祖亚同志已正式调离本单位,不再具备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规定,其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需依法注销并作废。
二、注销证件信息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证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王鸿麟 | 安宁市住建局 | YKM31767 | 2026-8-31 |
2 | 陈晓亮 | 安宁市住建局 | 25011416039 | 2027-4-26 |
3 | 马海林 | 安宁市住建局 | 25011416013 | 2028-6-10 |
4 | 杨洪 | 安宁市住建局 | YKM19053 | 2028-9-30 |
5 | 杨志红 | 安宁市住建局 | YKM21906 | 2028-9-30 |
6 | 刘劲松 | 安宁市住建局 | 25011416028 | 2026-11-16 |
7 | 陈祖亚 | 安宁市住建局 | 25011416031 | 2026-11-16 |
三、处理措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编号的行政执法证件立即注销并作废,任何使用该证件的行为均属无效。我局已同步向安宁市司法局报备,并完成系统内证件注销登记。调离人员不得以原执法证件身份从事任何行政执法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法律责任声明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冒用已注销的执法证件,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如发现有人使用该作废证件从事执法活动,请立即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0871-68690929)
五、公告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证件持有人及我局对公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