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版权)版罚字〔2025〕第(001)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版权)版罚字〔2025〕第(001)
姓名:古**
证件类型及号码:411
住所(地址):云南省安宁市***********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售卖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9月23日,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安宁市公安局移交的《关于线索移交的函》安公函〔2025〕76号;函称嫌疑人古**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北京斯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在网络上售卖其公司的作品。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因各项证据表明,嫌疑人古**涉案金额为2200元,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特将安宁市公安局前期侦查的线索移交给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移交《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前期证据收集、调查工作。根据安宁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为基础,文旅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又对古**开展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古**承认于2022年9月14日在抖音平台上以4699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斯尔教育“斯尔教育【2023考季】CPA注册会计师3考季6科班”的课程,并于2022年9月24日将其购买的“斯尔教育【2023考季】CPA注册会计师3考季6科班”的课程以2200元的价格在闲鱼平台上分享给江苏南京的一个消费者,微信名为******,实名为刘** 。经核实古**与微信好友及古**常用银行账号流水,除了与微信名为“******”的消费者外有交易流水外,未发现有其他消费者与古**销售——北京斯尔教育“斯尔教育【2023考季】CPA注册会计师3考季6科班”的课程相关的转账记录,此结论与公安机关的调查一致。古**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私售著作权人的作品这一事实得到安宁市公安局及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确认。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公安局移交《刑事控告书》一份11页;古**《询问笔录》贰份共12页;刘**笔录一份7页;斯尔教育课程手机APP页面交易记录3页;古**与刘**银行交易流水一份1页;刘**交易截屏一份;古**《讯问笔录影像》磁盘贰碟;古**微信交易账单一份20页;古**与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70页;古**与斯尔学习规划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7页。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古**《询问笔录》一份6页;古**在抖音平台上的《用户服务协议》一份26页;《集体讨论笔录》一份4页。
根据以上事实,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平台(闲鱼)私售著作权人作品,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平台(闲鱼)私售著作权人作品,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案发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20:15分开始,2022年9月26日22:01分止,执法局机关立案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古**的违法行为至办案机关立案的时间已经超过二年,本机关对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平台(闲鱼)私售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宁湖大厦2403室)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宁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