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综罚字〔2025〕第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5〕第002号
当事人: 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编号:91530181MA6KX3E6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李**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中心旧城改造11-2北项目金色螳川商贸城C栋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到《安宁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关于安宁双行道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相关移送物品清单》材料;2025年6月5日14时20分,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25011499***)、杨*(25011499***)、施*(2501142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中心旧城改造11-2北项目金色螳川商贸城C栋的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进行检查,现场该场所正在营业,有《营业执照》编号:91530181MA6KX3E62C,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9997160***;执法人员重点检查2025年5月31日晚23时34分,金方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双行道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情况,据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经理谈**陈述2025年5月31日晚20时30分左右,有消费者在美团平台购买双行道KTV198元包房(V20房间)消费,随后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V20KTV包房有8人未成年人,便告知不能进入KTV,未成年人回答房间是家长订的,家长会来处理,到21时左右,工作人员第二次进入V20KTV包房即时告知了相关规定;到23时左右安宁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V20KTV包房有14名未成年人,核查完信息后并劝他们离开了KTV。场所负责人提供了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的影像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安宁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关于安宁双行道KTV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相关移送物品清单》1份(视频光盘1张),证明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接纳未成年人事实。(2)《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场所经营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合法身份信息及违规事实;(3)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违规事实。(4)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5)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份,证明违规事实及程序合法,(6)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2025年5月31日V20KTV包房消费清单1份,证明未成年人消费情况,(7)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负责人提供未成年人进入视频光盘1份、证明证明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歌舞厅)接纳未成年人事实;(8)《安宁市公安局关于协助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查询相关未成年人的回函》1份,证明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事实。当事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对歌舞娱 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大写壹佰玖拾捌元整),并处15000元罚款(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或者通过 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5年 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