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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511-103929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1-13 10:07
名 称: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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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提示

发布时间:2025-11-13 10:0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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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秋冬季,为防止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饮食安全,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

二、草乌、附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2毫克至4毫克即可导致死亡。《中国药典》记载,草乌一般炮制后使用,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很难破坏其毒性,且生品不宜内服。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婚丧宴请和会议涉及集体用餐等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添加草乌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四、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谨防中毒事件发生。

五、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消除各种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草乌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

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