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2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单位名称: 连然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村居民小组
代表人: 徐开荣 职务: 神平村居民小组组长
单位地址: 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神平居民小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10月,连然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村居民小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连然街道光明社区神平水库旁砍伐桉树,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经核查,连然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村居民小组共计滥伐林木株数为34株,采伐林木树种为桉树,林木蓄积为11.3425m3,林木出材量为8.8726m3,林木价值为3549.0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02株;即:34株*3倍=102株;
2.罚款人民币14196.16元(壹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壹角陆分);即:3549.04元*4倍=14196.1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