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25〕第86号
案件性质: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被处罚人姓名 李正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113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云南省宣威市宝山镇摩布村委会小报姑村****
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底李正辉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庄科村委会朱家箐村小组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翠柏,经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被采伐树种为翠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株数为3株,立木蓄积为6.567m³,价值为人民币12018元。造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正辉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18元(壹万贰仟零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2月10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