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2026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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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康小林、柴政、张飞三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安劳人仲字〔2025〕403号、安劳人仲字〔2025〕404号、安劳人仲字〔2025〕405号),申请人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申请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二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被申请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追加。因本院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的《同意追加决定书》、申请书、证据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仲裁庭(地址:安宁市宁湖大厦20楼2021仲裁庭,联系电话:0871-68692126)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