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罚字〔2026〕第1号 安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 安宁市绿藤生态环境保护中心
登记日期: 2023 年 7 月 17 日
证照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530181MJT420269X
地 址: 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保利宁湖峰境商业街A-15-1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俊 职 务: 法人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对 安宁市绿藤生态环境保护中心未按规定进行2024年度检查、拒不接受检查及逾期未参加约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4年度检查,2025年7月经多次联系该组织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查,我局于10月27日下发《约谈通知书》,你单位负责人逾期未参加约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现场检查工作照片、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本机关将安宁市绿藤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民政局
2026年1月19日
受送达人:
日 期:
本决定书一式三联,一联送业务主管单位,一联交当事人, 一联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