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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03-10753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3-06 14:02
名 称: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安)建罚催字〔2026〕第5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安)建罚催字〔2026〕第5号

发布时间:2026-03-06 14: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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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

本机关于2025711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罚决字〔2025〕第8号)并依法送达,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罚决字〔2025〕第8号)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支库(当事人持本决定书至宁湖大厦2503开具缴款通知书后自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罚决字〔2025〕第8号),即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罚决字〔2025〕第8号)载明内容,将罚款4100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缴纳至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支库(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罚决字〔2025〕第8号)至宁湖大厦2503开具缴款通知书后自行缴纳)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罚决字〔2025〕第8号)载明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缴纳至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支库(当事人持本催告书至宁湖大厦2503开具缴款通知书后自行缴纳)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本人拒绝到我单位现场领取,且拒不配合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安)建罚催字〔2026〕第5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36

人:   朱黎贞         联系地址:  安宁市宁湖大厦2501    

联系电话: 15912572915     邮政编码: 6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