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安宁市 2018 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6〕33 号 ) 和《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云政 发〔2016〕97 号 ) 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18 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总体要求
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 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 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 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 境。
二、工作任务
( 一 ) 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 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将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指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 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统计局
2. 在安宁市政府网站增设诚信安宁网页,发布全市诚信 信息。探索建立行政审批 “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 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 3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绿色通道”和 “容缺受理”等便利服 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 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属各相关部委办局
3.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 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 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 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在电视台、《今日安宁》发布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 为等反面典型。在醒目位置张贴诚信标语,营造良好氛围。 播放诚信公益广告。
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局
5.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制定出台《安宁市药品 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意见》,按照《药品安 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每年组织评定 1 次,并予以公示。根 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 企业,在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 贷” “信易贷” “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 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 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驻市金融单位
7. 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网,省住建厅建筑市场公共监 管平台发布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建设工程企业 (勘察企 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从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 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 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 诚信信息。每半年发布 1 次。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 法遵从度,税务部门开展 “纳税信用评价”及 “欠税公告” 工作。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9. 对药品进行零差率销售,统一网上采购,并在医院醒 目位置公示药品采购及销售价格。对行政处罚的医疗卫生机 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单位,尤其是多次警告、下达 处罚通知书后不执行或仍未改正的单位,予以公示。
牵头单位:市卫计局
10. 发布代理记账公司及公司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发 布当年考取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人员信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1. 制定安全生产 “黑名单”标准,及时将 “黑名单” 企业在省安监局门户网站发布。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12. 对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报纸、媒体 公布。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3. 在环境监管中,对违规排放的企业,且受到处罚的, 在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4. 每季度对全市律师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在司法局网站、市律师协会网站发布。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 二 ) 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 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 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 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 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 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 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 产权、 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 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 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 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 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 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 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 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住建局、 安监局、地税局、国税局、消防大队,人民武装部。
2.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 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 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 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 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 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 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 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 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
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 开披露有关信息,并推送至 “信用云南”公示,便于市场识 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 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 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 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 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 告。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 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 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 务。
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 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4.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 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引导行业协 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 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 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 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 劝退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工商联
5.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 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 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 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 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 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 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民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 局
6.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 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 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 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 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 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 三 )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 实施行业协同和跨部门联动。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 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鼓 励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 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 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 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责任单位:各部委办局
2.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
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各类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要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云南” 网站,为社会提供 “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有关信 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云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 市场监管局
3.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建立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加快各行业 信用信息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对接,与全 国、全省、全昆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 共享。相关单位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 流程,确保 “应查必查” “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金融机 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 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责任单位:各部委办局
4.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 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 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 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 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 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民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金融办
5. 落实好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领域 合作备忘录确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 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相关单位可根据 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应 总结经验,贯彻落实好措施清单。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委办局
6.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 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 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 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 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委办局
7.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 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 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 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 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 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 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委办局
8. 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 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 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 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 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将进行通报和督促整 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委办局
( 四 )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 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 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 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 范。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委办局
2.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 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 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 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 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 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 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 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场监 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团市委
3.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
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 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 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 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 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 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 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 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 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 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财政局、 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金 融办
三、保障措施
( 一 ) 强化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高 度重视,切实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 各有关部门、街道要精准对照指标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 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每一项工作有 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 二 ) 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局、市文 明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诚信建设制度化专题会议, 研究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各有 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逐项落实。
( 三 ) 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市纪委、监察部 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台账资料、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的通 报及督查督办,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部门,且造 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