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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101-36600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6-18 15:14
名 称: 安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6-18 15:14 浏览次数: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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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土壤环境保护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53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安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安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责任的总体思路,突出农用地和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安宁市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土壤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确立目标。根据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薄弱的现状,着重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农用地优先保护、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建立责任体系等五个方面工作。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和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实际,结合国家、省、昆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优化设定合理目标,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强化农用地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优先保护,突出对耕地土壤环境的严格监管。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粮蔬种植集中区等敏感地区周边工业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着力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同步推进生活和农业土壤污染源防治,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和监管。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分类治理、严控污染。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土壤污染程度和土地开发用途等,结合土壤环境管理、治理技术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城镇建成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及风险防范,其它区域侧重开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污染防控和监管。农用地按照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建设用地按照不同用途实施环境准入管理,未利用地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切实增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新增污染,逐步减少污染土壤存量。

部门联动,统筹协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各部门土壤监测和保护工作的动态共享,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充分整合各部门资源,切实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三)工作目标

1.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具体目标:2020年,完成省、昆明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4.9%以上。

(四)主要考核指标

1. 2018年底前,配合昆明市级监测单位对我市土壤环境开展监测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 到2018年底,全面摸清我市土壤环境状况,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逐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确保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步提高。

3.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分类清单。

4. 2020年底前,完成省、昆明市下达的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完成省、昆明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任务、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指标。

5. 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完成昆明市下达的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指标。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系统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 深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污染详查。统筹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既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数据及资源,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昆明市级环保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侧重对全市农业生产重点街道、粮蔬生产重点区、基本农田集中区、重金属重点污染防控区、重点行业企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区和社会关注环境热点地区等的土壤污染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在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区、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等,开展1-2个典型区域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20年底前,掌握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 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加强土壤监测网络统一规划与优化整合,完善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点位、基础点位、风险点位、特定点位等国控点位布设,充分发挥部门及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全市土壤环境监管需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重点行业企业集中区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配合省、昆明市环保部门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建成安宁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10年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系统、动态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和变化。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 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

整合环保、农业、国土、工信、城管等部门土壤环境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安宁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定期更新平台数据。加强部门间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经常性的数据和信息交换,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环境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二)实施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根据现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数据,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以耕地、园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划定“安宁市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优先将基本农田、主要农业种植集中区、“三品”种植基地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实行优先保护,确保农产品和饮用水安全。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2020年底前,在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耕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建立分类清单,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划定结果按照审批程序审定后,数据纳入昆明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区域建设发展、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耕地面积、分布及土壤环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5.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优先耕地保护

1)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擅自占用。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2018年底前,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在农田地力改造建设中,在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积极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轮作间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结合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保护,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现有企业环境监管,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水平,完成提标升级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6. 着力推行农用地安全利用

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街道,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水肥调控、土壤调理、轮作休耕等农艺调控措施、结构调整、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开展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土壤污染相关因子的定期监测,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管,及时掌握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加大对农民、农业经济组织等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到2020年,完成昆明市下达的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7. 加强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和风险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依法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研究全市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按照国家、省、昆明市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昆明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任务。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8.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

强化林地、草地及园地土壤污染的综合防治,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及园地农药使用量,加大对生物防治技术推广力度,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土壤环境监管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9. 明确管理要求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技术规范,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承担调查评估责任。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污染地块环境信息档案,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封闭污染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0. 落实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切实履行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实行联动监管。市、街道规划部门要结合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街道国土资源局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1. 严格用地准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纳入城镇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和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四)加大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2.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1)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加强空间规划和布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全面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工作,工业企业按照产业属性和发展定位,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减少土壤污染。以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区、涉重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环境准入,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土地利用规划等,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布局。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3.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对排放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评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市环保局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市级、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应与有关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措施和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4.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辖区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依法严查向沼泽地、岩溶区、箐沟、荒山、石漠化区、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限期整改,逾期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五)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有效防控土壤污染

15. 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重金属污染防控区为重点区域,以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为重点,划定“安宁市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2018年底前,以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工业园区、涉重企业集中区、矿采开发集中区等为重点,根据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纳入环保部门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在产企业,每年要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定期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按照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并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环境监督检查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未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产能政策规定,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有关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大力推进涉重金属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以及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铅酸蓄电池时,要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到2020年,完成昆明市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指标。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

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区域环境监管,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4)全面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全面排查本行政辖区内的尾矿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管理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尾矿库的综合治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尾矿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安全风险分析,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5)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石油炼化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等,逐步扩大利用规模。规范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6. 全面推进农业污染防控

1)全面加强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和绿肥种植,推进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调整优化农艺措施,提高肥料利用效率。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积极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农药科学施用。严格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销售办证准入条件,加大对不法销售商的处罚力度,建立化肥农药农膜行业监管制度。引导和推动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大力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方式和种植技术,加大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强化设施农业土壤污染防范。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强农业耕作先进技术推广,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在全市粮蔬生产重点区域,逐步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合理、安全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规范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完成省、昆明市下达的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指标。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全市农业灌溉水情况调查,对螳螂川沿岸农灌区和重点农灌区进行农灌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的农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造成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并对灌溉的农田进行严格管理。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市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7.有效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和防渗措施建设,规范垃圾焚烧厂垃圾贮存、废气和焚烧残余物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强以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清查和综合整治力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实施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有效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8.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有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9. 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安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昆明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0.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结合“安宁市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以受污染的耕地为重点,根据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昆明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应在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前,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若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贯彻制度政策,全面强化执法监管

21. 执行制度政策及规范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昆明市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使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制度;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探索建立相关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制度等。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配合部门: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2. 严格执法监管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两类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和重点行业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片区)。加强全市粮蔬生产重点区、主城和各街道建成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和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的土壤污染监测预警。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3. 提升监管水平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与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土壤环境监测和监察人员,配置相应的土壤监测和污染快速检测仪器、执法取证及信息化设备和交通工具;强化土壤监测技术和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水平和能力,形成满足土壤环境管理需求的现代化监测监管体系。提高土壤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的风险源资料库及应急监测方法和处置措施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二)政府主导,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4. 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市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25. 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市级资金,加大本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对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予以重点支持。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综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重点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6. 完善激励政策

探索研究全市土壤污染治理相关激励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的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废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7. 发挥市场作用

1)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根据安宁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8. 强化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按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工业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有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有关工作。

牵头部门:市检察院、市法院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9. 加强宣传教育

制定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科技活动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土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科协、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三)加大科研力度,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30.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依托省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社会企业等科研力量,以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和耕地污染风险防范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诊断、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植物筛选等基础研究和协调创新;积极推进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区耕地与农产品质量关系研究,探究重金属高背景值土壤对农产品污染的影响。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

31. 加强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

综合区域土壤污染特点和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进行适用技术推广。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适用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成果转化平台。围绕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合作研究与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先进技术和风险管理经验。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

32.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涵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明确职责,强化目标考核

33. 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局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市地税局、市科协、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等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成员单位”)为成员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相关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市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部门:市级成员单位

34. 明确实施责任主体

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2018年8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5.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安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职能,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专家优势,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各牵头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级成员单位

36. 落实企业责任

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确保环境管理到位。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内容,建立重点行业企业土壤风险源资料库及应急监测方法和处置措施预案。企业应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7. 严格评估考核

1)建立目标责任制。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市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按年度对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党政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市审计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评估和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3)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施有关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附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人武部。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相关文件:关于《安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