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实施意见
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医疗费用不断的提高,为进一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结合本街道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模式
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工作由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补助对象
青龙街道常住人口即青龙街道原农村户口人员(包括青龙村委会、白塔村委会、双湄村委会、赵家庄村委会、小李白居民小组、小箐居民小组的原有村民),并参加街道城乡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均可享受补助。
三、资金来源
青龙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筹集:每年安排50万元,当年资金使用超支由青龙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加,结余转次年滚动使用。
四、补助办法和程序
补助对象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并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后,把省/市医保普通住院病员医疗费用结算单(表九)或(表十七)原件,到村(居)民小组签字、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交到青龙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按总住院费用最后个人承担现金进行比例报销,在一级医院如街道卫生院住院的报销45%,在二级医院如安宁市级医院住院的报销25%,在三级医院昆明市、省级医院(包括省外院)报销15%。不属于城乡定点医疗保险的医院,不给予报销。
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城乡医疗保险报销、其它医疗救助和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补助等各种补助合计不得超出住院费用总额。所有住院亨受医疗保险补助的村民,要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明礼诚信、支持公益事业,否则,经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后,由村(居)委会讨论决定,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通过,从讨论决定之日起,停发本人住院医疗保险补助。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由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青龙街道城乡居灵医疗保险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实例
附件
(1)李某因病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街道卫生院住院个人自付3000元,住院起付线200元,按《实施意见》规定补助:【 (3000(个人自付)-200(起付线)】×45%=1260元
(2)王某因病在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安宁市级医院住院个人自付3000元,住院起付线500元,被《实施意见》规定补助:
【 (3000(个人自付)-500(付线)】×25%=625元
(3)张某因病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昆明市省级医院住院个
人自付3000元,住院起付线1200元,按《实施意见》规定补助:
【 (3000(个人自付)-1200(起付线) 】×15%=270元